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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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01
日前,天津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要求,2020年11月1日起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10/35/50的超低排放限值。
日前,天津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要求,2020年11月1日起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10/35/50的超低排放限值。详情如下: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和抛煤机炉等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重油、渣油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醇基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及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气锅炉执行;使用轻油、生物质油等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固定式燃气轮机、固定式内燃机;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